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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別懷疑 住院醫療險可不會理賠「帶藥出院」】
⏅UDN李雪雯專欄:https://goo.gl/nMvKV1(原文)

 

 


    現在許多保險業務員,都是用這種「只要你買了實支實付型保單,像這種昂貴的癌症標靶藥物,就可以利用『住院期間請醫師開藥』的方式,來支付相關費用」的話術。

 

 

    筆者必須很誠實地坦承,之前的確也完全信服保險業務員這樣的說法。然而,這種「帶藥出院」的方式,真的是保戶使用昂貴藥品的最佳風險移轉方法嗎?根據筆者詢問及參考評議中心及法院的現有案例,類似這種「帶藥出院」的理賠爭議,都是判保戶敗訴的。也就是說,保戶千萬別再繼續相信這樣的錯誤訊息了。

 

 


    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之一陳忠興的了解,一般住院的保戶,都會有帶藥出院的情形。一般來說,攜帶出院後服用1-2星期左右的藥量,通常保險公司都會睜一隻眼、閉一隻眼。而會出現爭議的情形,主要是「藥費太貴」,以及「預先在住院時結清後續門診才會使用的藥品」。

 

 

    但是對於這種「融通給付」的說法,一位保險公司理賠部門主管就澄清:那完全是因為金額很小,不容易為保險公司發現,所以並未將這些費用「剔除」。所以嚴格來說,並不能說是「保險公司『融通給付』」。

 

 

    他更進一步解釋,因為依照保單條款的定義,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裡的「醫師指示用藥」都只限於「住院期間使用」為準。因此,只要不是住院期間使用的藥品,保險公司都不會給付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(全文未完,參閱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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