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⏅Yahoo理財李雪雯專欄:https://goo.gl/YiCNYp(原文)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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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根據曾經擔任高雄地方法院法官,熟知保險相關法律,目前也是政大法律系專任教授的葉啟洲表示,保險公司常以切結書或和解書,做為與保戶的交換條件,以避免日後的相關理賠。他認為遇到這種情形(保險公司要求保戶簽和解書),保戶大概只有兩種選擇:

 

 

      其一是「不簽和解約」,而將這次的理賠爭議,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,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。當然,如果保戶贏了,不僅日後不會有類似理賠限縮的問題,連這次的理賠爭議都一併解決了。

 

 

      此外,多數保戶都會在保險公司的強力要求下,簽下類似的和解書。葉教授認為,保戶至少可以爭取到當次的保險理賠金,至於日後有爭議時,可以再找法院提起訴訟。

 

 

      對此葉教授倒認為,保戶其實可以不用多慮。因為所謂的「保險契約」,並不只限於保戶與保險公司最初所簽的那份契約而已,還包括日後所簽的和解書、切結書…等,只要涉及契約上權利義務的變更內容,都算是「保險契約的變更」,並且受到相關保險法的規範及保障。

 

 

      由此例來看,雙方和解內容雖然在形式上,是寫在切結書(和解書)上,而不是用「批註」的方式為之,但已經算是「保險契約實質內容的變更」,其效力已等於「批註書(也就是屬於保險契約的一部分)」,不但法院可以引用保險法來進行裁判,相關變更內容也必須符合保險法上的規範。

 

 

 

 


(全文未完,參閱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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