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⏅UDN李雪雯專欄:https://goo.gl/ZYHOmq(原文)

 

 

    最近,除了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(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,簡稱TRF)的爭議外,樂陞案也是另一大「亮」點。不但新聞每幾天一「爆料」,因為投資而失利的民眾,也開始串連並組織起自救會,向政府各個單位「陳情」。

 

 

    再以TRF為例,針對立委質疑銀行銷售TRF(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)提供「一條龍」服務,包括製作財報、設立OBU(國際金融業務分行)及購買TRF,最後導致金融消費的爭議。金管會在進行專案金檢後,重重懲罰了7家家銀行,共開出2,600萬元罰鍰,並禁止部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。

 

 

    但這還沒了,金管會又在10月初下了最後三道通牒,要求29家銀行在1個月內,須與投資TRF爭議客戶達成和解,銀行須分攤客戶損失金額;其次,1個月內未能和解個案,銀行不得拒絕客戶調處或仲裁要求,且須接受調處結果;最後、銀行假設沒有依前述原則辦理,金管會不排除祭出行政處分,或做為業務申請時參考。金管會此「和解令」一出,便立刻遭到歐、美商會的「痛批」,認為政治力已過度干擾金融監理…。

 

 

    筆者認為,不管是樂陞案或TRF事件,必須要拆開兩部分來談。首先以樂陞案為例,該公司到底有沒有違法?如果有違法,那是法律該管及處理的事。不用投資人群起組自救會抗議,相關監理與檢調單位都該主動進行調查有無違法?否則,那就是政府相關單位的「嚴重失職」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(全文未完,參閱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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