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⏅經濟日報報導:https://goo.gl/6j58I3(原文)
投資基金課稅因基金投資標的與基金註冊地的不同,所得來源課稅方式也會有所不同。若本國個人投資國內基金,不論該基金是投資台灣、海外,買賣贖回皆不用課稅,但若前者配息則按分配的所得類別課徵綜所稅,後者則採最低稅負。
由於不同基金條件會有不同的稅負差異,安侯建業(KPMG)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可分為兩部分來看,包括以基金投資標的所在地,判斷基金配股配息的所得來源,另外以基金註冊地判斷基金贖回時的所得來源。
以投資標的在海外市場的基金來看,無論個人申購的是國內或國外基金,該信託財產所發生的收入,皆屬於海外來源所得,在配息時若海外所得逾100萬,由投資人併入分配年度的個人最低稅負計算。
而若是投資標的在台灣市場,無論個人申購的是國內外基金,所產生的收入皆屬於台灣來源所得,在配息時,按照分配的所得類別,併入分配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課稅。也就是說,投資人取得基金的分配,是利息投資人即是取得利息所得、若分配是股利,投資人即是取得股利所得。
(全文未完,參閱原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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