⏅金管會新聞稿:http://goo.gl/mp4oWr(原文)

 

 

   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之老年長期照護需求,俾利保險業設計長期照顧保險(下稱長照保險)商品,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(下稱金管會)已於104年7月1日實施「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」(詳附表一),依該示範條款,被保險人於符合契約條款約定之「長期照顧狀態」二項情形之一者,不論造成該狀態之原因(疾病或傷害)為何,保險公司即應依約給付「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」或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」。

 

 

    另實務上保險公司除設計包含前述一次或分期之長期照顧保險金外,亦有同時包含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項目之長照保險商品,提供消費者依個人經濟能力及需求作選擇。金管會建議消費者可以適時依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,利用長照保險商品轉嫁上開風險,有效減輕照顧被保險人之金錢負擔,降低家庭的經濟壓力。民眾投保此類商品前宜注意下列事項:

 

 

 

一、 目前市場上除了上開介紹的「長照保險」商品外,亦有銷售含有定期給付之「特定傷病保險」及「殘扶險」商品(市場上泛稱為「類長照保險」商品)

 

 

二、 消費者於投保前應充分瞭解「生理功能障礙」、「認知功能障礙」及「長期照顧狀態」等名詞定義,以確認是否符合自己需求,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障。

 

 

三、 申領保險金應具備文件

 

 

四、 免責期間及除外責任

 

 

五、 為滿足不同消費者之需求,長照保險商品具多樣化,消費者應注意該類商品之保險給付項目、給付頻率、給付次數及是否有給付總額限制

 

 

六、 長照保險並非老年人之專屬需求,年輕人亦可能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面臨長期照顧風險

 

 

 

 

 


(全文未完,參閱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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